看清利益集团无耻的嘴脸-“第二套住房”到底保护了谁?
2007-10-15 10:01:42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 w: F) @) K9 R& ]! f; |8 u5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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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3 ]: M: _7 i# K厦门越野联盟 据报道,12日,央行、银监会就“第二套房贷”问题召开了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联席会议,知情人士透露,会议就“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达成共识,“监管部门定下三点基调底线,具体由商业银行自己把握”。这所谓的三点基调,实际就是界定了“第二套住房”概念。既然“第二套住房”有了比较具体的外延,那么,不妨探讨一下它到底保护了谁、限制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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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基调”的第一点是: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的参考项。这一拗口的话翻译明白了,就是说,用公积金购买的房子不算第一套房子,不受“第二套房贷”政策约束。那么,用公积金购买房子的主要是什么人群呢?虽然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但这只是理论上的概念。实际上,由于公积金是由个人和单位分担的,具有福利性质,因此,它的实行主要局限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即通常所说的国家单位。这样,“第二套住房”对公积金购买房子的排除,也就是维护了国家单位职工利益,无形中限制了非国家单位职工、退休人员、无业人员和农民购置房产。此外,必须要充分注意到,国家单位中利用公积金购买房子的主要优势人群不是普通职工,而是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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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基调”的第二点是:已结清借款的购房者仍可算作第一套住房贷款者。这句话仍然不够明白,进一步明白地翻译,就是:富人永远不存在“第二套住房”问题,穷人(包括大多数白领人士)则存在“第二套住房”问题,因为,穷人解决住房的主要购买方式是通过按揭,处于未“结清借款”的状态下。假设一位白领先通过按揭解决了居住问题,当预计的经济有所好转了,想改善一下自己的住房,他就将不得不受“第二套房贷”的约束,不得不等付清按揭款后才有可能,即使他现在有能力全部付清房贷也不能够,因为他提前还贷意味着违约,必须要向银行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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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v; J2 T$ y' Y5 u0 p, } “三点基调”的第三点是: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需算作第二套住房。这句话特别拗口,说穿了就是夫妻连坐,这对一般正常家庭问题不大,但如果夫妻准备离婚就麻烦了。比如一对居住按揭房的夫妻准备离婚,女方将房子让给男方,则她就不能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享受购房贷款优惠了,因为这算是“第二套住房”了,这样,她或者只能在离婚后继续滞留在原住房中,或者就只能借房子住,而这样的实际情况对普通人来说,通常会成为能否达到离婚目的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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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当初是房贷业务最主要的推动和推行者,现在房贷这一次贷风险开始暴露,他们不是从自身解决放贷风险,而是与“监管部门”央行、银监会共谋,向普通人群转嫁风险。通过他们的操作,所谓“第二套住房”就成了进一步保护既得利益并向普通人群转移风险的手段。4 ^3 ]7 [' J%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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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则徐(法律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