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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熊 2008-7-14 16:19

大家请进,都来发表下你的看法

钓鱼归来车祸身亡 家属向钓友索赔53万  g-NO:vT*H2K?
PB+D(Y5y%e/T
原告说,死者是帮忙开车的帮工;被告大喊冤枉:是约好一起出去玩的 ,en\?4s

:b.f/X\#~L   厦门网  [url]www.xmnn.cn[/url]  日期:2008-07-11     'HE A L5y.f
v v5mK^uWw4_
         出海钓鱼原本是一件快乐的事,没想到在回来路上,阿明驾驶越野车违反交规出车祸身亡。同车的阿强逃过一劫,却被阿明的家属告上法院,索赔53万元。r/pK!p7s8j5o
    阿强说,他、阿明和阿年因为喜欢钓鱼成为了朋友。三人曾一起开越野车到莆田钓鱼。越野车是阿明向朋友阿科借的。T v*jvs*WcnU
    2007年11月4日凌晨,厦门钓鱼协会集体组织到福州连江钓鱼。在会员阿年的邀请下,阿明再次向阿科借越野车,载上阿强和阿年去钓鱼。阿强说,三个人到连江后分别租船出海钓鱼,因为天气不好,钓鱼协会决定提前返回。阿强和阿明两人开越野车回来。P)^*HF-h]N o8X
    当晚7时许,阿明驾驶越野车跟货车相撞,当场死亡。阿强则逃过一劫。经JJ认定,阿明对事故应负全责。事故发生后,阿强出于朋友情义,给了阿明家属4万元慰问金。
p0z/O^Fz     阿强原以为事情就这样完了。没想到2008年4月3日,阿明的妻子、儿子和母亲作为原告方将阿强告上法院,要求他赔偿53万余元。
re.MU_6LMV6m     阿明的家属称,阿明是帮阿强驾驶越野车,他是在为阿强提供帮工。在此过程中死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阿强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越野车登记在阿科名下,但实际车主是阿强,让阿明帮忙开车的也是阿强,阿明是帮忙开车顺便钓鱼,所以阿强要赔偿。
1j#aOEy]     阿强直喊冤枉。他说,车子明明是阿科的,怎么会是他的?这次去连江钓鱼,阿明向阿科借了车子,一路上他和阿明轮流开车。阿明自己也带了钓具,并各自租船出海钓鱼。大家是约好一起出来玩的,根本就不是所谓的帮工。这次发生车祸完全是阿明没有谨慎驾驶导致的。,sRD pI)y h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RJG$z3A3XCFt     文/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莆豸;U ?o.Go:]
    实习生 林凯玲  漫画/朱利军
jje)__ }'u A     记者互动邮箱:(pg`w!K0^[?/W
    xmwbxl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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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 ]1B&m \     【说法】
w:E U/H'O ~] O?.ar4l T 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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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意相约w e3qxIy c9y"Zp'L
    谁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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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3Fc,t4v#} j&I/n[T;ZTv#BB
    周末假期,“驴友”打几个电话,发几个帖子,呼上几十号人一同外出畅游。老饕老餮,相约到各自家里大快朵颐。许多市民会疑惑:这其中还有什么责任不责任的?bZ XI!JBI2R
    但是,如果“驴友”被山洪卷走几个,老饕老餮家里小聚饮酒过度中毒。那该怎么办,谁来承担责任,怎么承担责任?$p]3R f2h*U!a2g
    法律界人士对上述情况如何处理仍存在争议。有学者引进“好意施惠关系”概念,认为这是人们之间不想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由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使另一方受惠,旨在增进情谊的关系。虽然没有在人们之间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同样应按照侵权法的规则予以救济。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t N0dsR     西方法律人士认为,自愿承担风险原则应当适用于上述关系的处理,如果人们意识到某种危险而又去面对此种危险,那么他就不能因为这种危险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但前提必须是知道危险且自愿承担责任。
8V1DN*R:E     我国多数学者否认自愿承担风险原则在好意施惠关系中的应用。以好意免费搭乘汽车为例,乘车人免费搭车,并不意味着他甘愿承担风险,甘愿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意味着就可以置乘客的生命、财产于不顾,违背谨慎驾驶的义务。也就是说,组织者、实施者同样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以他们通常所具有的知识能力,避免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的事情发生。否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8xC4d&T fD}0L

Z;b l5Eu-U[
}tu ]4\lN     名词解释:帮工
2C"U6Oc }@3I8X:? z @'MBet;Ik
z9c Y-BP6i.P
    帮工是指无偿自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自愿帮工活动。法律规定,帮工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Bk/G*d9S cB,Cj4v
$Xfp2v7e2A-e? ;@!l1B3lRd1~8P
你们怎么看这件事?阿强有过错吗?活动的组织者有责任吗?
5j{ gPR%DE “组织者、实施者同样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以他们通常所具有的知识能力,避免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的事情发生。否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d5u$ULns
有些意外是注意不到。。。。。。。如果这样,谁还敢召集活动呀?
4[BOU u O*_7g P4x %bn x Uf2m4q)H5K
]7d1v(aH,c*H%C
对了,上周六,厦门某鹭X晨风俱乐部召集自驾车去玩,快到龙岩时在高速上五车相撞,据路过看到的联盟某位哥们说现场相当惨,两部车都烂了,如果碰到这事怎么办?不知道要如何处理?
r-AQz*pnT+J k2wa+L m/d-gQ
wrR*dY)H qTi/j*m
请大家发表下你们的看法。谢谢。

拉磨的 2008-7-14 16:36

只要当事人没有明显的过错,应该只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而不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可爱的猪猪 2008-7-14 16:47

这样的案子真的很难判断.
Cd6pn"l(H H+Gp 个人观点:/Z` {2kg
如果按照帮工的解释.阿强有一定的责任._#F x9T;g\
回答完毕.

思然 2008-7-14 17:04

"只要当事人没有明显的过错,应该只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而不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我也这样认为.

野熊 2008-7-14 17:05

帮工这说法我估计是律师想出来的,一般人那懂啊。
;e2buOi@D&| k.\ 嘿嘿,以后坐车出事了,车主也要承担责任的。

思然 2008-7-14 17:10

"经JJ认定,阿明对事故应负全责"如果确定他们又不是顾主关系,是相约,且又都是成年人,应由阿明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野熊 2008-7-14 17:11

[quote]原帖由 [i]思然[/i] 于 2008-7-14 17:04 发表 [url=http://www.xmjeep.com/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13295&ptid=68971][img]http://www.xmjeep.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Yk-nQ C-a%l { W!?
"只要当事人没有明显的过错,应该只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而不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我也这样认为. [/quote]
&Mk!v8xB$K.R'\
FHt"A5Tp0Z;m_T&W 问题是这个责任的判断很模糊。。。

思然 2008-7-14 17:19

如果出事了,不分青红皂白,反和正都要车主负责,有点赖的感觉,一点都体现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及法律的严肃,严谨性.

野熊 2008-7-14 17:45

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 被判赔4万(图)
ta(xxY/K"U 2007-09-06 05:24:51 来源: 南方网 网友评论 20483 条 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南京一男子彭宇称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昨天,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彭宇被判赔45876元。判决书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b%QLm%nj9VZA"j
^`wDK&k4S
M _S&FI YX
判决结束后,彭宇一脸郁闷地站在法院门口 《现代快报》供图
^m#hYr I`s;bh
(E{3jHGr5H:z 徐老太在家人搀扶下出庭 都市快报
)dv"['M(U2KoZ~ 现代快报9月6日报道  昨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X,p5U#W6DJo

T VJ*q$?\(e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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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7b:[+n LH]eqC 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SCn Mt\ Hs

T |p f-q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VHmG'd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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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已因此失业Y%s/JE V%y {u2y

)IP9~2\Wqp 昨天开庭前彭宇见到记者,他说自己为了这个案子已经丢了工作:“从7月6日最后一次开庭以来,我还一直没有去上班。这个事情没有了结之前,我没有心思工作。一个星期之前,我正式辞去了工作。”3]9E9L:J R vm[2a g/b
!Ge(CjT:x?[%G
彭宇和律师高式东对判决结果的预计都比较乐观,“这个案子我觉得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仅从证据角度出发,老太太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是彭宇撞倒了她。”高式东说,“因为民事诉讼的原则就是这样: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说是彭宇撞倒了她,那她就得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不用彭宇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撞。”
y-wW8UOb#` Z YTBe0S
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认定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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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F^ c;@B 判决书:从常理分析……(J E XY)on|L

VX*sap4F8t 首当其冲的就是核心问题:彭宇和老太太到底有没有相撞?w3|9`;M;lE

@!\ r!hP{6}p 鼓楼区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文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UZ+T8V^!D4ie
m*P$Vu c|'b 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O&E_7v5g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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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9sYbBr(E%wW8k v

$nvr)m$n0P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4KQ(ak%D/~pO

;Ue]Gx}0ND:t A ` ,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判决书写道。
_4y u\+G )j cj9vjO
“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R\w6G8{"y
#n*O@?a.\"?_
在和老太太家人一起将老太太送到医院后,彭宇曾掏出了200多元钱给老太太的家人交医药费,彭宇的解释是,“当时老太太家里人急着给老人看伤,又说没带钱。这样我才把钱给了他们,他家里人当时还说要给我打欠条。”而现在这成了他有责任的证据之一。 h[)X z-r i5M+N l f0J(E

9vwJ dPL,\"B D 判决书作了这样的表述:“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老太太200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还。关于彭宇给钱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老太太说是彭宇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彭宇认为是借款。”
p5\6xi2}.F8`
T0t]8USv “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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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基于上述判断,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这200多元钱并非借款,而是赔偿款。
p(G3zNQ*I6n k8a4pe$b)@2lZs.H
双方均无过错'[|/V$r'`^9z+n H

`g8}/X3^1SMiL0f+_ “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dF g.sH:Q(z3f

Mo5rE9H'c#L 但没过错并不代表不负责任。判决书认为:“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
r:I2r$Y1W2J B h)U?"g#b ,Sb ?QC
法官在宣读完判决书后即刻离开法庭,彭宇也随即被摄像机包围。现场一片寂静,众记者在瞬间竟没有人发问,只是把目光和话筒递向了埋着头的彭宇。E.G;y,i8nZ d

(|,f5O)GCB2sp%R bP “意料之外,”高式东律师说了一句话后,便开始收拾自己的东西。彭宇还是一言不发,眼眶却已开始泛红。过了好一会儿,他低声说:“我要找说理的地方。”
"M y/l/g1u0W
c4Y6f Mm6HdY 高式东律师在被问到如何评价结果时,用了“没有以事实为基础”笼统作答。对于是否上诉,他表示将在与彭宇再行商议后决定。}.|Grhp![Z6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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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一直为此案出庭作证、也是此案唯一证人的陈老先生依然出现在旁听席上。“我之所以一直坚持作证到现在,完全是凭着自己的良心和当天我的亲身经历。”陈老先生在庭前说,他也希望今天能看到一个结果,还事实一个公道。但陈老先生失望了,他的情绪甚至比彭宇更激动:“朋友们,”他大声对着摄像机说,“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cVH 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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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连接? u p%{%I1v"C J

kKf7N/h q&| 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9u4Lb e+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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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称,2006年11月20日,他在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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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以来,此案一直是当地最热烈的网上话题,西祠胡同“南京零距离”一个论坛就有上百个帖子讨论此事,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网上展开了激烈辩论。9Mi8^ ^e~.e L
/B SZKP|&N
■各方说法s6k,oC&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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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还是撞人?9^b @;Gf6cCL1I

~ rbH%C[;I 彭宇版:我在做好事"m\Yg2x"P'K,r-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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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南京一家通讯公司的技术人员。据《金陵晚报》早前报道,彭宇回忆说,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我也不知道这一扶,会惹出这么多麻烦来!”
&K {5^||*Q
J x-l IC"x\ C0T#P8@ 事发时,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先生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见老太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帮忙的陈先生就走了。
5C)DL/Ur;|J
)F!zn w+mw 当天上午,彭宇帮老太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可老太的儿子提出,怕忙不过来,问彭能不能一同去医院。彭宇想了一下,同意了。当得知是胫骨骨折要花费几万元换人造股骨头时,徐老太太一拍大腿对彭宇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彭宇当时就蒙了。:X$p-E(D(D9b1f
6yd(O.G%vV*u@
徐老太版:他撞了我
4c}"@$cEX J
2B?bB&td*y 而老太太对事实的陈述是另一个版本。据《现代快报》报道,徐老太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当时她在车站赶后面一辆83路公交车,从前面一辆车后门窜下来的彭将其撞倒。徐老太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GA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经鉴定,徐老太的伤势已经构成八级伤残,仅医药费就花去了4万余元。
J*q#A$Z,yS
Ia6e1[b)a ` 今年1月4日,徐老太太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总计13.6万余元。
4D9h:n;t6ji;T z#T!i#LS1h
媒体:老太太儿子是JC
i fPJYX t
(t:kr5SRw0~ 4月底,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奇怪的是,彭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询问笔录时,派出所却以正在装修为由,无法提供。后来更是声称笔录遗失。老太太儿子刚好是JC,让网友们不禁猜测,笔录不知去向其中或有蹊跷。
V6TB*c6\x;E.Z 4J)U%v6VrFb*L
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甲方乙方》节目曾拍到这样一组镜头:当事的派出所长说,“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紧接着,彭宇当着所长的面调出照片Exif信息证明照片并非所长手机所摄。在记者的追问下,这位所长说出了实情,照片是老人的儿子拍摄的。卢所长说老人的儿子对他说是同行,他就把老太儿子的手机扣下了。
G+jgn C UY
Sg R9E/v9pQ 目击者:老太自己摔的:C)gr9_N2e!y%Dq
w+`"N%O]O5Y MhK
据证人陈先生在今年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所做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8n,E I3e:wY3A
Jm eg5nHw/O
徐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1[6|8s{,]:ZMv bxywZqX
网友:好人做不得
1hjl)TL
&Asm/m0|5tg T 老太太的儿子是JC,派出所不提供关键的证据,证人证明小伙子无辜,媒体采访时老太太态度傲慢,不停地有网友站出来说自己好心帮忙被反咬一口的故事,所有这些综合在一起,大部分网友认定彭宇是好心没好报,无辜受害,对他充满了同情。案件宣判后,在西祠、凯迪等网上论坛,都有网友号召给彭宇捐款。

野熊 2008-7-14 17:53

“彭宇案”对社会的伤害是致命的 \i7t'Hy;N
朱卫华 刊发时间:2007-09-13 16:35:36 光明观察   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然而,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在网上引起激辩,网友几乎一边倒
%\ x Wr uz iK 相信并支持彭宇。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Yl%yb};n"_/x{5[M9T
&] m} ](m-[sK;Y%pz
  以上是人民网《生活话题》栏目编辑就“彭宇案”专题写下的一段按语,基本上概括了“彭宇案”的来龙去脉。总之,彭宇输了!在社会大众的心目中,见义勇为的彭宇输了!!或许, “彭宇案”之后,我们会在一种全新的心灵麻木中发现,有一种精神死了,而在这种精神死亡的祭坛上,“彭宇案”中,南京鼓楼区法院关于该案的那句判词可能将成为最“经典”的祭文:“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彭宇案”惟一的“目击证人”陈先生那种早不再属于他一个人的“情绪”——“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可能会漫长地定格在社会痛苦的心壁上。
H%talWp.y/mT u*m rV} no-\
  其实,在“彭宇案”中,无论见义勇为的南京青年是赢是输,都将是对社会伦理观、社会道德观、社会价值观的致命伤害。即使彭宇在二审中赢得了这场无妄之讼,也仍然难以拯救社会公众由此加剧的精神危机。不是么?有谁愿意冒险在见义勇为之后去充当一次“赔钱”的被告?有谁愿意在流血之后再去流泪?当原本应感恩的徐老太太把见义勇为的彭宇告上法庭的那一刻起,无论谁输谁赢,社会都注定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rn#np)X b/z H'x 4Xl,Q)]~
  多少年来,不止一次地,我们被围观的“看客”们“见死不救”、“见危不助”、“见难不帮”的麻木和冷漠所激怒,现在看来,“看客”们的堕落实在不足为训,最令人痛心的,莫过于已经迷失了航向的社会对人性的侵蚀、对良知的戕害。有一家大型新闻网站刚刚就此案进行了一番调查,得出了一个“触目惊心”的结果:该网站8成以上的被调查者表示今后“不再做好人”! E2K5Qyg,R`/_ m2p
lj+c&q"V
  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良玉在谈及该案时称:“撇开法院的判决不谈,此前,事件本身及公众的反应,折射出人们之间存在的诚信危机。”李教授对这一案件的社会学解读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决不仅仅是“诚信危机”,因为人际之间失去诚实和信任充其量不过是表象,其背后的实质是整个社会体制和多数社会成员价值取向的危机,因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法回避且必须首先致力解除的危机!}7rPP8z
;U$P*^$U [`*u_$B`
  当然,在“彭宇案”中,也无法做到“撇开法院的判决不谈”。该法庭的“常理”推断、“经验”推理、“情理”推演,加之反逻辑的“分析”,概然性的演绎,以及原告徐老太太谎称“不认识”目击证人的“伪证”、对被告有利的关键文案的离奇丢失、原告徐老太太的儿子(JC)对那份关键文案移花接木的手机录制、法官对这份手机录制的“电子”文案的闪烁其辞……最终导致了一个颠覆式的判决。
S7w"bT ]*rCr0L
o2N H4|p   诚然,民事案件允许法官运用“逻辑推理”的方式断案,这绝不能成为颠覆社会正义的遁词。正是因为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的那个漏洞百出、疑点重重的判决,把已经千疮百孔的社会伦理观、社会道德观、社会价值观乃至社会法制观又进行了一次毁灭性打击。而这种打击的危害在于,即使有一天社会正义被“平反”,也难以令遍体鳞伤的社会肌体迅速痊愈。(2007年9月12日)

野熊 2008-7-14 18:03

旅行者露营洪水夺命 家属向驴友索赔35万O.?:D)}(my5F J
2006-10-20 10:50:00  新浪网  字号:[大 中 小]  选择背景色: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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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 g@gvs*`*]3]
遇难的驴友小旋V)r%tQ X8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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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O.b/Ue L'h%} 作者:熊红明 J a/Ji,N |8U4Az
0`w{]NgT$X!B8]dO
今年7月9日,21岁的小旋与朋友一起到武鸣县境内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结果在晚上遭遇洪水袭击不幸遇难。:P@Mb-ZZ9ku

3nN3^4U$h x qt 小旋的家长将小东、小培等其他12名“驴友”(旅行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小旋的死共同承担责任,并提出了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等约35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e;R]*T+{(|&G[ L S
#O9zz/j3nGL4M"}
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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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4w|i yTE9r 起因:露营“驴友”被洪水夺命,p*YAn2w5{nSx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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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旋的父母诉称,今年6月底,小东在网上发布消息,召集网友到武鸣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小培在网上得知消息后,邀小旋一起参加。今年7月8日,在小东的召集下,共有13名“驴友”乘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露营。期间,每个参加人员向小东支付了60元的费用。当晚“驴友”在赵江河床裸露的石块上扎帐篷露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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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7v xPa 第二天早上7时左右,赵江山洪暴发,在河床中扎营的帐篷被洪水冲走,小旋也不幸被山洪冲走。险情发生后,由当地ZF组织的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的河床上,找到小旋遇难的遗体。i i)a8q:j;h.e%K4_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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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同行“驴友”要负责任~B4ZmR3q

{h.~]l,J\;Hx 小旋的父母认为,小东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合法证照便组织团队出游,并向成员收取费用,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另外,7月正值雨季,小东未考虑气候灾害等因素,不顾他人人身健康与安全,让团队在河床中安营,晚上过夜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没有及时通知成员迅速安全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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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培邀小旋同团出游,则理应对小旋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在当晚大暴雨的情况下,对于同住一帐篷者,小培没有提醒或要求小旋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4R9|6I4A&fo0h

X,C#|1tJr3V FV 对于其他被告,小旋的父母认为,小旋和他们属于同一团队,按社会的道德规范,他们之间就形成一个相互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而小旋却在无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他们也应承担责任。2a.m}xs&N:Q5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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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小旋的父母认为小东、小培等其他12名自助游成员应对小旋的死亡共负赔偿责任,并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52854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352854元的赔偿。C0Dq ^+r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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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助“驴友”风险自担 GKjx/x?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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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被告的代理律师答辩称,GA机关证明小旋的遇难是一起因山洪爆发引起的意外死亡事故,山洪爆发来势突然、迅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把山洪造成的损害后果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被告来承担。)T d7w{7M-e 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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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自助游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自助游是集旅游和探险为一体的活动,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由于小旋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出游和辨别危险的能力。她接受小培的邀请参加自助游,等于接受了“风险自担”的约定,应由其自己承担损害后果。FpDSc-d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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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东在此次出游中的角色问题,小东的代理律师称,小东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不具有任何的管理权,实质上只是本次活动的提议者。而小东收取的60元钱是作为自助游的平摊费用,是为了方便大家代收代支,没有任何盈利性质,而按照自助游的惯例,自助游的召集者、组织者没有保证全体“驴友”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上的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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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n*YG{C1QH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山洪来势汹汹,绝大多数的队员都只是穿着内衣内裤逃出来的。而救助别人是应当建立在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的前提下的,在本案中各被告显然没有这个条件和能力。w_ZB S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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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12名驴友认认为,小旋的父母要求各“驴友”连带赔偿35285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驴友”们对小旋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旋的遇难不是由各被告的行为造成的,不应由各被告承担责任。
q:IY8]&TQ9q0T_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在本次户外活动中,各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根据受害人骆某与各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及当时的客观条件,各被告应否对骆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2、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有何依据。 9F'S4lO)kI;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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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户外探险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规定,如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没有一个责任认定机制。而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就会造成户外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盲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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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LT} p4t;j     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表面上看,所有参与人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属自发参与活动,虽然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经常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来规定相互间不须对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即所谓的“免责条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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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Ex0kb"l%H] Z     而在法学理论上,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本案中包括骆某生命丧失的事实、原告为办理丧葬适宜支出了各项费用而导致财产损失的事实和原告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2、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上,要求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SRjBy5Y2Q @

t4l1G+ngU     因此,对于本案最重要的第1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应根据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在本次户外活动中的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 K)h k'_,k(m

i$D3D8h\r [C     对被告梁某而言:首先,梁某是此次户外活动的发贴人,由其制定出行日期、路线、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其一系列行为均具有组织行为的特征,应认定其为组织者;其次,梁某向每一位出行队员都收取了60元的活动经费,虽名为AA制,但在其未能举证证明此次活动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队员的情况下,应推定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又因其不具备进行营利活动的资质,故其行为具有一定违法性;第三,梁某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对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的意识,对指导队员认识困难、克服困难和危险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却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选择了在南方的暴雨季节,在属于山洪下泻通道的河谷中安扎帐篷露营休息,且在当晚连下几场暴雨的情况下,既不安排队员守夜,也不组织队员及时撤离,最终发生骆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具备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必须承担本案中最重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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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骆某和其余11名被告而言:首先,二者在户外活动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团队,但却不顾当时的气候与环境,盲目跟随梁某前往,既没有任何人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亦有一定过错;其次,二者之间虽然没有身份上的关联关系,也不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职人员,如JC、消防队员或救护员,但基于有相约进行户外探险行为,在发生危险时,除具有对自身的救助义务外,也就具有了对他人进行救助的义务;第三,对于除梁某之外的11名被告而言,已经完成了自救义务,在当时的自然环境下救助他人的客观条件已实际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对于骆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仅需承担本案中最轻的责任,而对于骆某而言,在团队中既未完成自救的义务,也未完成救助他人的义务,故其在本案中应承担比除梁某之外的11名被告更重的责任。 kW)k;l3`7c X+fY%og

VX yBk4l:P:g     因此,本院酌定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较为适宜。据此,法院判定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354万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万元。

远足的小鹅 2008-7-14 19:39

对法律是越看越糊涂了.T8A `5p[1q
原以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往往却不尽人意,横竖有理,就看你站在哪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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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还是认为事先讲好的责任自担的自助游,相应的风险应由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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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aQ6vM0|yg? 只要当事人没有明显的过错,应该只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而不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0w1J VnWd$~

6ty${/c_5`%p8t 同意磨磨的观点.

野心 2008-7-14 22:25

我认可磨和鹅姐姐的观点,法律有时真让人捉摸不透的。。。其实类似这样的自助活动,本身参加者就应该听从组织安排且对自身安全负责的啊。。。唉
1`{~Js"t9X
PTL Om R [[i] 本帖最后由 野心 于 2008-7-14 22:27 编辑 [/i]]

笨得要死 2008-7-15 00:05

如果是雇工,那雇主是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帮工,那应该在帮工者本身无过错的情况下,受益人才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注意是补偿,不是赔偿。原告的诉请是赔偿,本身就与法律相悖。F7uv\!w*m9Bhi
+Q O PNU8z,Xz9B
另外,关于“好意搭乘”一事,司法界比较倾向于认为,既然车主同意乘客搭车,即便车主不向乘客收取任何费用,车主也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如果因车主的过错造成乘客的损害,那应负有赔偿责任。_$M^VH.?Z7[
I6Po*AQ9Yr%k'qh_
[[i] 本帖最后由 笨得要死 于 2008-7-15 00:27 编辑 [/i]]

笨得要死 2008-7-15 00:24

名词解释: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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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工是指无偿自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自愿帮工活动。法律规定,帮工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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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E7q]aUQ 这个司法解释还有个前提,是指在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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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可爱的猪猪 2008-7-15 17:05

我越来越看不明白了.

远足的小鹅 2008-7-15 17:40

[quote]原帖由 [i]笨得要死[/i] 于 2008-7-15 00:24 发表 [url=http://www.xmjeep.com/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13354&ptid=68971][img]http://www.xmjeep.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6y;X^:t8R+R 名词解释: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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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1YB     帮工是指无偿自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自愿帮工活动。法律规定,帮工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_mk6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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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2m!K+w 这个司法解释还有个前提,是指在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下 ...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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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m}6FY&IJ,}e4H V
s!nQ @['ue4uN 6Q?!{7|a%pY6?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感觉合理了

小排骨 2008-7-15 21:04

不好说,要看什么人~~~~~~~~~~~~

野海狮 2008-7-16 09:51

在这个金钱欲极度膨胀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变得极度微妙,诚信已完全丧失。
k5sA6v:D[&H
vVF9n,O |`,S 阿明和阿强之事,按理应有阿明负完全责任,阿强不予负责。但我国的法律已经完全混乱,认为只要是阿明为阿强打工,阿强必须负责。可阿明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啊,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M)B*`8n5Ol3lLw7^9K S ^D;A#V^*h'gm
我国新的交法76条就是一个完全混乱的法律条文,由此导致的法律关系的混乱。b ?g3\Sr9l

Qa e;r"mH;HJ 我国曾在沈阳出现过一段时间的“撞死白撞”事件,原本是为了提醒行走在马路上的“弱势”行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出现交通事故要为自己的行为埋单。结果被我们的所谓“人道主义学家”骂得一塌糊涂,最后不了了之,结果出了个新交规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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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著名“中国管理学”研究者——曾仕强老先生在讲中国式管理时讲到:在美国,高速公路上不许行人走动,如果行人走上去,出现交通事故,那你自己负责。可到了中国,高速公路依然不许行人走,但在高速公路上,如果机动车撞死行人,车主要赔。我们的理由是:行人不能走高速公路,那是他的事,但你不能把他撞死,撞死了你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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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你们国家法律永远理不清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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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理看起来人道,实际上是最不人道的,他实际上是在纵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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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记得(道听途说)新加坡有过这样一条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偷窃,打击犯罪,新加坡规定:凡是偷窃100新加坡元,将被躲掉一个指头。听上去非常残忍,但由于此法规致使小偷的犯罪成本太高,结果小偷从此销声匿迹了。8~%tY{ z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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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高犯罪率(方方面面的犯罪)就是源于其犯罪成本太低,甚至是“0”成本所致。'kb*|U7m

gf&]ey(@ 这主要是我们的ZF官员为了防止自己掉进自己所设定的法律网中,而为自己设定的“后门”。因为我们的官员是“高犯罪”人群。eyHU9Z WB`&[
T)n&G8_J"fj,C
“彭宇”事件有点说不清。目前由于媒体受到管制,对事件的报道无法做到公正公开,普通民众对事件不能做到完全了解,完全受制于媒体,媒体透露出什么样的信息,民众就基本相信什么。“彭宇撞人”和“彭宇救人”两种可能都存在。由于社会的诚信危机,谁的话都不可信,如果没有第三者目击证人,法官真是不好判断。但现实情况是:即使有目击证人,该证人也不会出庭作证,因为现如今,人们明哲保身,道德沦丧,已经不再为于己无关的事承担任何,哪怕是一丁点责任。
7HszVq4[ @9V[2{7?
IwIk/ZgrYT 虽然现在提倡“无罪推定”,但在现实中我们的法官依然在实行“有罪推定”。彭宇事件的结果就是“有罪推定”的案例:“当你不能证明自己无罪时,那你就有罪”$B(H6ud-QX^

}y8V1n$@t 以后遇见此事,还是多留个“心眼”,现实与理想相差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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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阿强事件及小璇事件再次提醒我们,以后联盟的活动要注意防范,否则仍有可能出现类似事件。老大应草拟一个预案和约定,大伙要共同签署,并遵守之。(就目前的法律现状,即就是签署,恐怕也很难避免日后的纠纷)

乐乐儿 2008-7-16 12:01

看得有点头晕~~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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